分析,餐饮连锁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及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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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6 14:50:00 来源: 神州加盟网  有841人参与
  • 经营范围:餐饮
  • 门店数量:30家
  • 单店投资额: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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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内的特许经营单店合同大致可以被分为四个组成部分,合同引言、合同中关键用语释义、合同的主体部分以及合同的附件部分。具体主要包括的内容和条款如下(注意:这是一个作为示例的特许经营合同模式,各个特许人在实际使用中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进行修改。下面的叙述略去了合同前部的双方名称、地址等确认以及合同结尾的签字确认):

  (一)合同引言
  主要说明的是特许人的特许权内容、声明特许人的商标是已经注册过的合法商标以及本合同的意图。

    (二)合同中关键用语释义
    特许经营合同涉及诸多法律的、技术的和管理的问题,对合同中出现的一些专业用语,比如合同里常用的“甲方”“乙方”“非独占许可”“特许人的标志”“特许业务”“牛效日”“加盟金”“特许经营使用费”、产品和服务的内容等。因对上述专门用语的理解不同,特许双厅经常发生纠纷。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对这些专门朋语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的主体部分

    合同内容的主体部分主要包括以下要点,分别是:

    l.特许授权的内容
    通常特许经营合同许町的内致包括:许可使用的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诀窍等。合同应明确规定它们的名称、登记号及其他髓记注册情况期、许可使用的内容、方式和地区等事项、签订合同时,被特许者应该审核有关权属证书的原件。

    2.特许合同限定
    合同时长则一年两年,长则十年八年,较长可达二十年,通常为三至五年。同时,合同应规定延长或者续订合同的条件和限定。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合同到期后,乙方(被特许者)要求延续特许经营限定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60日,向甲方(特许人)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未提出申请的,合同终止。”

    3.特许权使用的地域限制
    特许权使用地域限制通常是指被特许人有权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地域范围。它通常是用来限定被特许者使用的特许权的空间范围的。同时,它也可以用来限定特许者在特定地区发展加盟商的数量,防止因特许者贪婪而无节制地发展加盟店,造成特许体系内部发生恶性竞争,危害整个特许体系的健康运作,损害被特许者的利益。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特许人在合同期内不再在××省市××区范围内发展其他加盟店。”商圈保护设定方式通常有:圆心加半径、按行政划区划分、在地图上标明、买断地域发展权,等等。

    4.各种费用及支付方式
    主要说明加盟方应交纳的特许经营费用的名称、内容、数额,缴纳的具体办法以及未交的惩罚措施等。加盟商向餐饮公司总部缴纳的费用通常包括加盟金、特许经营费、提高/增加金以及其他各种服务费用。
    (1)加盟金,即特许者在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金五万元。”
    (2)特许权使用费,即被特许者在使用特许经营权的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者定期支付的费用。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实现目标的3%按月向甲方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月结束的五日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3)提高/增加金,即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者可要求被特许者交付一定的提高/增加金,合同到期后提高/增加金应退还被特许者。提高/增加金可以促使被特许者忠实履行合同,如被特许者违约,特许人可用提高/增加金充抵特许权使用费和违约金。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十万元提高/增加金。合同期满后甲方将提高/增加金退还乙方,若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五日内将提高/增加金补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提高/增加金,甲方有权终
止合同并不再退还提高/增加金”
    (4)其他费用,即特许者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为被特许者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的相应费用,通常有培训费用、广告费、门店设计费、专项指导服务费、委托代理费等?这部分费用通常在特许经营合同以外单独约定。这些费用既反映了特许经营权的价值,同时又是特许者为被特许者提供各种服务的提高/增加和源泉。

    5.特许者基本权利
    (1)经营管理监督权、为确保特许体系内产品、服务质量的-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这是特许者的一项基本的权利。
    (2)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费及其他各种服务费用:
    (3)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特许合同,取消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这是特许者的解约权。解约权的行使对特许双方的影响很大,因此对相关条款的制定应十分慎重。另外,由于特许经营体系是一个利益的共同体,特许者心充分估计解除合约对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不良影响,不是万不得已,不要行使解约权。

    6.特许者的基本义务
    (1)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2)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通常是由特许者统一安排教育和培训,如被特许者有特殊要求,双方另行协商。
    (3)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通常特许者为被特许者提供店址选择、门店设计、广告策划、开业仪式的策划。设备的安装调试、物品采购、员工等方面的服务。
    (4)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洲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

    7.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
    (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特许者所赋予的权利。这里主要是指获得特许者的培训和指导,利用特许者的商标、商号、专利、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
    (2)有权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这是被特许者购买特许经营权的一个主要目的,但双方应对如何正确使用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作出明确约定。
    (3)有权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8.被特许者的基本义务
    (1)有义务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特许经营合同通常规定被特许者必须按《单店营运手册》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营业活动,以保持特许经营体系的标准和统一。受许人应该遵守操作手册要求和建议的规格、标准和步骤,并随操作手册的更新和改进而作适时调整和修改,符合特许人的质量控制标准;不得透露或允许他人复制操作手册的内容。
    (2)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支付特许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费用。目前被特许者在缴纳特许权使用费时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不按时缴纳费用、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以减少应缴额等方面,对此,特许者可采取的对策:一是收取提高/增加金,如特许者拖延缴纳特许权使用费,特许者可用提高/增加金充抵;二是完善财务制度,加强对被特许者的监督;三是采用定额缴纳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代替按比例缴纳的方式。
  (3)有义务维护特许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维护特许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不仅是特许者的要求,而且关系到被特许者的自身利益。在特许体系中,如某一个加盟店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到整个特许经营体系。
  (4)有义务接受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者和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
    (5)受许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向特许人报告营业情况,并按规定的方式在受许人的系统中记录营业情况。
    (6)特许人有权在无须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即可到受许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并检查、审核复印受许人的各种记录。

    9.培训和支持
    对被特许者的培训和指导是提高/增加特许经营体系完整统一的重要手段。特许经营合同应明确规定培训和指导的内容、方式、有关费用的承担等事项。培训指导通常包括开业前的人员培训、店址选择、门店设计、营销策:刘和开业后的支持指导。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特许人)为加盟店提供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同时规定:“(特许人)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加盟店的服务员量和产品质递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  在业务指导中,有义务帮助被特许者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10.广告、促销
    这一条款,应对以下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1)广告是地ⅸ性还是伞吲性的,其费用支付方法是什么?
    (2)特许者是否提供各种推广促销的材料、室内展示海报及文寅品等?有无另外收费?
    (3)加盟者是否可自行策划区域的促销?如何取得特许者的同意?

    11.营业场所租赁事宜
    (1)主要是要求受许人在变更经营场所之前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
    (2)如果营业场所由受许人直接从出租人处租赁,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房主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受许人违反租赁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诉涉及特许人的品牌而使特许人遭受损失,则特许人可向受许人要求相应的赔偿。
    (3)特许经营中门店租赁限定和总部转租权约定的问题。如果加盟店经营不善,特许总部总是要力图接管该加盟店,使其尽可能恢复经营。在这种情况下,总部的接管有时会遇到门店租赁的问题.例如,由于房价上涨等原冈,原房东坚决不同意加盟店的接管者继续承租该门店,而有关法律规定转租房屋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其实这种情况是可以避免的。做法是:在被特许者与出租人签订门店租赁合同时,总部可以作为第三方介入,签订一个三方合同。在合同中规定,如被特许者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将加盟店交给总部接管时,在合同规定的承租期内,被特许者有转租权,总部或其同意的其他组织或个人享有承租权。

    12.特许经营中加盟店的转让问题
    加盟店经营好坏不仅关系到加盟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整个加盟体系的成败。因此特许人应对申请加盟者进行甄选,只有经考核合格的申请者才能获准进入特许经营体系.所以,特放人不允许被特许者擅自转让加盟店,对此,特许者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转让的条件另外,申请加盟者应该充分注意不易退出特许体系这一点。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未经特许总部的书面同意,乙方(被特许者)不得擅自将加盟店转让给他人。否则,甲方(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3.保密和限制竞争条款
    (1)受许人不得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以及违反此项规定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2)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不得在其餐饮门店中继续保留特许人的品牌特征,也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所有的经营管理系统。
    (3)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1年内,或者在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后的1年内,受许人在一定区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特许人的其他餐饮门店的经营活动。
    (4)受许人应当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并对某些不属于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进行保密。
    (5)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目的而使用的通信号码、联络地址、网址、域名等均应归特许人所有。

    14.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既有利于督促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又有利于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因此制订详尽的违约责任条款具有一定的意义。这一条款要详细列明违约事项以及相应的罚则。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十万元以上违约金。”又如:“乙方(.被特许者)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他商标组合使用。
    (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使用。
    (3)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4)降低加盟店的服务质量或产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媒体曝光批评或消费者投诉被证实等情况。
    (5)加盟店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6)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7)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15.合同终止
    特许经营合同的限定一般较长,在合同期内如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双方约定可以提前终止合同。特许合同要具体约定特许人有权终止合同的各种情形,例如:
    (1)加盟店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加盟店破产、无偿还能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3)加盟店财产的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加盟店不办理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手续、低报销售额、拖欠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等。

    16.争议处理
    特许经营合同的限定很长,出现纠纷是很正常的事情。特许人比较倾向于将协商、调解和仲裁约定为解决争议的方式,而不愿选择诉讼。因为许多特许人都拥有知名的品牌,在社会上影响较大,其一举一动很容易被人们关注。冈此一旦纠纷出现,双方应该彼此坦诚地交换意见,尽量协商解决纠纷,这样对双方都有利,如协商不成,可仲裁解决: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四)合同的附件
  合同的附件通常包括特许人单店的经营范围及工作程序、特许人的部分手册目录、加盟设计图及照片等。
    当然,特许经营合同并非千篇一律,以七合同内容简介只能用以参考。完善、严谨的合同对于扶持特许双方的权利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是防止加盟过程中出现权责不明、难以监督的情形,但任何一个合同都无法避免违约的出现,合同是处理违约的依据,因此只有合同完善、严谨才能切实的保护特许者和加盟者各方的权益,以使运用这种先进的经营模式发展的餐饮门店得以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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