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加盟者签订加盟合同时需注意的十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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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8 15:57:44 来源: 神州加盟网  有7881人参与
  • 经营范围:餐饮
  • 门店数量:30家
  • 单店投资额: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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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不要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特此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者作为签约时的参考。

 

    一,应要求餐饮品牌加盟总部出示品牌注册证件。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有关部门,所颁发的品牌注册证才行。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合格地加盟。

 

    第二,商圈扶持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扶持,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扶持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扶持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餐饮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扶持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扶持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扶持限制了。因此,加盟者为扶持自身权益,在签约时,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很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提高/增加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作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限定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提高/增加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限定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加盟者若遇总部这样的要求,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餐饮连锁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扶持自身的权益。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无形资产权,并无可厚非。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分,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分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确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的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快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哪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袒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的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提高/增加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提高/增加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法院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法律。

 

    第十,应注意的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很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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