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四大问题,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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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7 14:41:00 来源: 神州加盟网  有1105人参与
  • 经营范围:药店加盟、医药电子商务、现代医药批零
  • 门店数量:722家
  • 单店投资额: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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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下,许经营中特许者与加盟者在履约过程中,双方产生的纠纷有以下几种类型:合同纠纷、商标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纠纷。

  1.合同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是合同条款不完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或双方都出现违约行为引起的。例如,加盟者在未通知餐饮公司总部的情况下,将加盟店转让给了第三方。加盟者认为作为加盟店的独立法人,完全可以自由支配加盟店;而总部认为,加盟者未经允许擅自转让餐饮加盟门店,由于对受转让的第三方的经营状况、经营能力及发展潜力不了解,特许经营品牌有可能因为转让受到一定影响。
    解决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总部要制订一份完整、严谨的合同,对加盟商可能出现的不利于总部的行为进行限制,并制定相应的罚则,避免漏洞。

    2.商标侵权纠纷
    现在直接的商标侵权情况较少,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纠纷不断。这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无意侵权。我国商标专用权管理和企业名称权管理分属于商标局和各级各地工商局,而两者之间又缺乏衔接,这很有可能造成地处不同城市、地区的某一商家所使用商标与另一商家的名称产生重合。虽是无意行为,侵权方仍需承担侵权责任.二是故意侵权。对于这种“搭品牌顺风车”的侵权行为,工商局和商标局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即保护在先权利,即商标和企业名称,谁注册或登记在先,谁就受保护,但有名商标不适用于这一原则。

    3.不正当竞争纠纷
    同行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对较少,而发生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之后,原加盟者与特许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则较多。这是因为很多加盟者在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仍继续从事与特许者相同的行,从而形成不正当竞争。另一种纠纷则是特许企业的员工在离职后,用在特许企业掌握到的一些商业秘密和专业技术,从事与特许经营企业有竞争性的行业。
    解决这种纠纷的方法是:拟定特许经营合同时,特许方应该约定,在特许合同解除后的一段时间内,加盟者禁止从事与特许方相同的行业。

    4.第三方原因纠纷
    这主要是加盟商在经营中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从而加盟者与餐饮公司总部、加盟者与第三方、餐饮公司总部与第三方形成连锁反应。例如,某餐饮门店在经营过程中,闪食品质量问题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加盟者认为责任在总部,因为产品原料是总部配送的;而总部认为其配送的产品没有问题,而食品质量问题是加盟者在存储和操作过程中处理不、与造成、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消费者会忽略加盟者这个法律主体的存在,而直接与特许者进行交涉这类案例应分以下两种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特许总部在配送过程中不存在任何问题时,加盟者应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承担责任;而若在这一过程中特许总部确实存在问题时,则要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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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黄焖鸡米饭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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